GB 45831-2025英文版/翻译版 机动车用光源 安全性要求谈股票配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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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用光源的同一型式判定、通 用要求、灯 丝光源要求、气 体放电光源要求、LED 光源要求以及检验规则,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装在 M 类、N 类、O 类、L 类机动车道路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中的可更换光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 本文件。
GB4599 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
GB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26178—2010 光通量的测量方法
展开剩余95%GB/T45603—2025 机动车用光源的类型要求
IEC60061-1 灯 头、灯 座 及 控 制 其 互 换 性 和 安 全 性 的 量 规 第 1 部 分:灯 头 (Lampcapsand holderstogetherwithgaugesforthecontrolofinterchangeabilityandsafety—Part1:Lampcaps)
IEC60061-2 灯 头、灯 座 及 控 制 其 互 换 性 和 安 全 性 的 量 规 第 2 部 分:灯 座 (Lampcapsand holderstogetherwithgaugesforthecontrolofinterchangeabilityandsafety—Part2:Holders)
3 术语和定义
GB4785、GB/T45603—202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光源类型 categoryoflightsources
根据标准化的光源设计特征形成的规范化命名。
注:每种光源类型均有规定的命名 ,如 :H4、P21W、T4W、PY21W、RR10W、D2S、LW2、LY3和 LR1。
3.2
LED 替代光源 LEDsubstitutelightsource
具有配对灯丝光源类型的 LED 光源类型,该光源装有与对应灯丝光源类型的灯头定位键结构不同
的灯头。
4 同一型式判定
在如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光源为同一型式的光源。
———光源类型。
———制造商。
———灯丝光源和气体放电光源的 玻壳设计 和/或 灯头,LED 光源的结构。 对于灯丝光源和气体放电光源,选择性黄色玻壳或附加的选择性黄色外玻壳,仅用于改变发射光的颜色而不改变其他 特性,不构成光源型式的改变。
———标称电压。
———灯丝光源种类(普通灯丝光源和卤素灯丝光源)。
5 通用要求与试验方法
5.1 标志
5.1.1 灯丝光源标志
灯丝光源在其灯头或玻壳上应标有下列标志 (如 标志标注在玻壳上,不 应对其光学性能造成不利 影响)。
———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商标。
———光源类型的命名。当灯丝光源允 许的玻壳直径最大值不超过 7.5 mm 时,用 于命名的功率字 母“W”不必标明。
——— 标称电压。对于仅有12V 的灯丝光源,且允许的玻壳直径最大值不超过7.5mm,则标称电压 不必标明。
———标称功率(对于双灯丝的灯丝光源,按高功率灯丝/低功率灯丝的顺序)。如果是光源类型命名 的一部分,则不必分别标明。
———满足6.4要求的卤素灯丝光源应用字母“U”标明。
———可附加除了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标志。
5.1.2 气体放电光源标志
气体放电光源在其灯头上应标有下列标志:
———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商标;
———光源类型的命名;
———标称电压,适用于集成了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类型;
———标称功率;
———可附加除了以上规定的标志之外的其他标志。
对于具有分离的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光源型式检验使用的镇流器上应标示光源型式和商标,以 及在 GB/T45603—2025中给出的标称电压和功率。
5.1.3 LED 光源标志
LED 光源在其灯头上应标有下列标志:
———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商标;
———光源类型的命名;
———标称电压;
———可附加除了以上规定的标志之外的其他标志。
5.1.4 标志的检验方法
5.1.1~5.1.3的标志应清晰和耐久,通过以下方法检验:
———标志清晰,目视检查;
———标志的耐久性,用一块用水浸湿的软布擦拭未 燃点的光源上有标志的部位 15s。 试验后判定标志是否依然清晰。
5.2 玻壳或光学表面
光源玻壳或 LED 光源的光学表面,目视不应有妨碍其效率及光学性能的刻痕或斑点。 对于具有涂覆玻壳的灯丝光源,在 按 6.1 要求进行老炼后,应 使用在体积比为 70% 庚烷和 30% 甲
苯的混合溶液中浸泡过的棉布轻轻擦拭玻壳表面。5 min后,目视检查玻壳表面,应无任何明显变化。 对于采用有色(外)玻 壳的气体放电光源,在 试验电压下工作 15h后,应 使用在体积比为 70%庚 烷 和30%甲苯的混合溶液中浸泡过的棉布轻轻擦拭玻壳表面。5 min后,目视检查玻壳表面,应无任 何明显的变化。
5.3 灯头
5.3.1 光源应配有 GB/T45603—2025规定的灯头,并符合IEC60061-1中相应灯头数据活页的规定。
5.3.2 灯头应进行目视检查、尺寸检测,可插入符合IEC60061-2规定的灯座进行试装试验。
5.3.3 灯头应牢固地固定在光源玻壳上或 LED 光源的支架上。
6 灯丝光源要求与试验方法
6.1 老炼
灯丝光源应首先在试验电压下老炼 1h。 对于双灯丝的灯丝光源,每 条灯丝应分别进行老炼。 对 于规定了多于一个试验电压的灯丝光源,老炼时应 使用最高的试验电压。6.2~6.6 的试验在灯丝光源 老炼后进行。
6.2 灯丝位置和尺寸
6.2.1 灯丝的几何形状、位置和尺寸应符合 GB/T45603—2025灯丝光源数据活页的规定。
6.2.2 灯丝位置和 尺 寸 应 按 附 录 A 的 方 法 测 量,GB/T45603—2025 灯 丝 光 源 数 据 活 页 中 另 有 规 定 除外。
6.2.3 测量灯丝的位置和尺寸时,应将灯 丝光源在 90% ~100% 的试验电压下进行燃点。 对于规定了 多个试验电压的灯丝光源,应使用最高的试验电压值测量灯丝的位置和尺寸。
6.3 颜色
6.3.1 灯丝光源发射光的颜色应为白色,GB/T45603—2025中另有规定除外。
6.3.2 发射光的颜色的色度范围应符合 GB4785中的规定。
6.3.3 发射光的颜色应按附录 B的方法测量。每一测量值应位于规定的色度范围内(对 于检查琥珀色 和红色的产品一致性要求,至少80%测量点的测量结果应位于规定 的色度范围内)。 而且,对 于发射白 色光的灯丝光源,测量值距离普朗克轨迹上选择的点的偏离,在x 和/或y 方向应不大于0.020。 6.3.4 用于光信号装 置 的 涂 色 灯 丝 光 源,应 按 附 录 C 规 定 进 行 颜 色 耐 久 性 试 验。 试 验 后,应 按 附 录 B规定的方法测量光的颜色。对于琥珀色或红色光源,所 有测量点的测量结果至少有 80%应 位于规定 的色度范围内。对于滤色涂层,不使用专门的光学工具,应不能观察到裂缝。
6.4 紫外(UV)辐射
卤素灯丝光源应符合 UV 辐射成分要求。 卤素灯丝光源的 UV 辐射成分按公式(1)和公式(2)计算。
k1 ———315nm~400nm 的 UV 辐射成分,单位为瓦特每流明(W/lm);
k2 ———250nm~315nm 的 UV 辐射成分,单位为瓦特每流明(W/lm);
Ee(λ)———辐射通量的光谱分布,单位为瓦特每纳米(W/nm);
V(λ) ———光谱光视效率;
km ———光辐射当量,其值为683lm/W;
λ ———波长,单位为纳米(nm),应以5nm 为步长进行计算。
6.5 初始光电性能
6.5.1 初始灯光性能应在试验电压下进行,另 有规定除外。 试验过程中使用的电参数测量仪表准确度 不应低于0.2级。
6.5.2 灯丝光源的功率与光通量应符合 GB/T45603—2025中 规定的限定值。GB/T45603—2025 数 据活页中规定的光通量适用于发射白色光的灯丝光源,特定的颜色除外。
6.5.3 具有选择性黄色(外)玻壳的灯丝光源的光通 量,应 至少达到相应的具有无色透明玻壳的灯丝光 源光通量的85%。
6.6 光学质量的检验
6.6.1 通则
光学质量的检验仅适用于内部配光屏产生近光明暗截止线的灯丝光源。检验光学质量时应在达到 光通量量值的电压或电流下进行,对于选择性黄色的灯丝光源应满足6.5.3的要求。
6.6.2~6.6.4中使用的标准前照灯应符合以下要求:
———满足 GB4599前照灯近光型式检验的要求;
———发光面出光口直径不小于160 mm;
———使用标准灯丝光源时,前照灯型式检验中的各点和各区域测得的发光强度应符合:不大于前照 灯型式检验规定最大限值的90%,不小于前照灯型式检验规定最小限值的120%。
6.6.2 发射白色光的12V 灯丝光源
将最为接近标准灯丝光源要求的样品,装用在标准前照灯内进行试验,由标准前照灯和待测灯丝光 源组成的整套装置的近光光分布,应符合 GB4599中对近光光型的要求。
6.6.3 发射白色光的6V 和24V 灯丝光源
将最为接近额定尺寸值的样品,置于标准前照灯内进行试验,由标准前照灯和待测灯丝光源组成的 整套装 置 的 近 光 光 分 布,应 符 合 GB4599 中 对 近 光 光 型 的 要 求,配 光 值 偏 差 不 应 超 过 配 光 最 小 值 的10%。
6.6.4 发射选择性黄色光的灯丝光源
按6.6.2和6.6.3的规定,在标准前照灯 内进行试验,应 满足 GB4599 中对于近光配光最大值的要求。12V 灯丝光源发光强度至少应达到 GB4599中近光配光最小值的85%,而对于6V 和24V 灯丝 光源至少应达到最小值的77%。
注:对于具有选择性黄色 玻 壳 的 灯 丝 光 源 ,如 发 射 白 色 光 的 相 同 型 式 的 灯 丝 光 源 进 行 了 型 式 检 验 ,不 进 行 此 项 检验。
6.7 标准灯丝光源
标准灯丝光源应符合 GB/T45603—2025数据活页中规定的附加要求。 发射白色光的标准灯丝光源的玻壳对色温2856K 光源的 CIE 色品坐标的改变,在x 和/或y 方向
应不大于0.010。 对于发射琥珀色或红色光的标准灯丝光源,玻壳温度的变化不应影响光通量。
7 气体放电光源要求与试验方法
7.1 老炼
气体放电光源的老炼按附录 D 中 D.4进行。
7.2 电极、电弧和遮光带的位置及尺寸
7.2.1 电极的位置和尺寸测量应在老炼前进行,测 试时气体放电光源不点亮,使 用光学方法透过玻壳 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应符合 GB/T45603—2025中数据活页的规定。
7.2.2 电弧的 位 置 和 形 状 测 量 应 在 老 炼 后 进 行,测 量 时 气 体 放 电 光 源 使 用 镇 流 器 在 试 验 电 压 下 点 亮,或者将具有集成的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 源在试验电压下点亮,测 量结果应符合 GB/T45603—2025 中数据活页的规定。
7.2.3 遮光带的位置、尺寸和透射 率应在老炼后进行,测 量时气体放电光源使用镇流器在试验电压下 点亮,或 者将具有集成的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在试验电压下点亮,测 量结果应符合 GB/T45603— 2025中数据活页的规定。
7.3 启动、上升和热再触发性能
7.3.1 启动
按照附录 D 中 D.6规定进行试验时,气体放电光源应直接启动并保持点亮。
7.3.2 上升
7.3.2.1 通则
按附录 D 中 D.7进行7.3.2.2~7.3.2.5试验时,目标光通量应符合 GB/T45603—2025中 数据活页 的规定。
7.3.2.2 目标光通量超过2000lm 的气体放电光源
试验时,1s后气体放电光源应至少发射目标光通量的25%;4s后应至少发射目标光通量的80%。
7.3.2.3 目标光通量不超过2000lm 且没有遮光带的气体放电光源
试验时,1s后气体放电光源应至少发射800lm 的光通量;4s后应至少发射1000lm 的光通量。
7.3.2.4 目标光通量不超过2000lm 且有遮光带的气体放电光源
试验时,1s后气体放电光源应至少发射700lm 的光通量;4s后应至少发射900lm 的光通量。
7.3.2.5 具有多个目标光通量,且至少一个目标光通量不超过2000lm 的气体放电光源
试验时,1s后气体放电光源应至少发射800lm 的光通量;4s后应至少发射1000lm 的光通量。
7.3.3 热再触发
当按照附录 D 中 D.8规定进行试验时,气 体放电光源应在关闭 GB/T45603—2025 中数据活页规 定的时间后,直接再启动。1s后气体放电光源应至少达到目标光通量的80%。
7.4 电性能
当按照附录 D 中 D.9规定进行试验时,气 体放电光源的电压和功率应在 GB/T45603—2025 规定 的限定范围内。
7.5 光通量
当按照附录 D 中 D.9规定测量时,光通 量应在 GB/T45603—2025规 定的限定范围内。 对同一型 式的白色和选择性黄色光源,目标值适用于发射白色光的气体放电光源,而发射选择性黄色光的气体放 电光源的光通量至少应为目标值的68%。
7.6 颜色
7.6.1 发射光的颜色应为白色或选择性黄色。 颜色的测量应按照附录 D 中 D.10 的规定进行,对 于白 色光,用 CIE 色品坐标表示的色度特性应位于 GB/T45603—2025中数据活页规定的色度范围内。 7.6.2 选择性黄色应符合 GB4785中对发射光颜色的色度范围的规定。
7.6.3 气体放电光源应符合最低红光成分要求。气体放电光源的最低红光成分按公式(3)计算。
7.7 紫外(UV)辐射
气体放电光源应符合低 UV 辐射型光源要求。低 UV 辐射型光源,按公式(4)计算。
7.8 标准气体放电光源
标准气体放电光源应符合 GB/T45603—2025数据活页中规定的附加要求。标准气体 放电光源应 发射白色光。
8 LED 光源要求与试验条件
8.1 老炼
LED 光源应首先在试验电压下老炼至少48h。对于多功能 LED 光源,每个功能 应分别进行老炼。 8.2~8.6以及8.8~8.10的试验在 LED 光源老炼后进行。
8.2 发光面的位置和尺寸
发光面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 GB/T45603—2025中数据活页的要求。
8.3 光通量
当按照附录 E规定的条件测量时,光通量应符合 GB/T45603—2025中数据活页的要求。
8.4 归一化发光强度分布/累积光通量分布
当按照附录 E规定进行测量时,归一化发 光强度分布或累积光通量应位于 GB/T45603—2025 中 数据活页的限定范围内。
8.5 颜色
8.5.1 发射光的颜色 按 附 录 E 规 定 的 方 法 测 量,测 量 的 色 品 坐 标 积 分 值 应 位 于 要 求 的 色 度 范 围 内。 LED 光源发射光的颜色应符合 GB/T45603—2025中数据活页的规定,色度 范围应符合 GB4785中 的规定。
8.5.2 对于发射白色光且用于前照明装置的 LED 光源,应在 GB/T45603—2025数据活页中规定的发 光强度分布的方向上测量光的颜色,但仅在规定 的最小归一化发光强度超过 50cd/klm 的方向进行测 量。每一色品坐标偏差值,x 方向偏差为0.025,y 方向偏差为0.050。最大发光强度方向的测 量值以及 对于标准 LED 光源的所有测量值也应位于要求的白色光色度区域内。
8.5.3 对于发射白色光的 LED 光源,应满足红光成分要求,红光成分按公式(5)计算。
8.6 紫外(UV)辐射
LED 光源应符合低 UV 辐射型光源要求。低 UV 辐射型光源,按公式(6)计算。
8.7 标准 LED 光源
标准 LED 光源应符合 GB/T45603—2025数据活页中规定的附加要求。
8.8 最高试验温度要求
8.8.1 本条款内容适合在 GB/T45603—2025数据活页中规定了最高试验温度的光源。
8.8.2 按照附录 E中 E.6规定进行测量时,LED 光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升高温度下的光通量值位于数据活页给出的限值范围内; b) 颜色变化不应超过±0.010。
8.8.3 在完成8.8.2的测量后,LED 光源应在试验电压下和以下温度条件下连续工作1000h: a) 具有集成散热装置的 LED 光源,在与数据活页中规定的最高试验温度对应的环境温度; b) 规定了 Tb测温点的 LED 光源,在与数据活页中规定的最高试验温度相对应的 Tb温度。
8.8.4 在完成8.8.3的测量后,当按照附录 E中 E.6进行测量时,LED 光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升高温度下的光通量值相对于按8.8.2测量的单个样品对应值的偏离不大于±10%; b) 颜色变化相对于按8.8.2测量的单个样品对应值的偏离不大于±0.010。
8.8.5 在完成8.8.4规定的测量程序后,应对5.2规定的要求再次测试。
8.9 没有使用限制的 LED 光源
8.9.1 概述
没有使用限制的 LED 光源既用于照明装置,又用于光信号装置。
8.9.2 发光面特性
名义发光体箱式系统的尺寸和位置以及产生明暗截止线的发光面在 GB/T45603—2025数 据活页 中规定。
下列特性值应按照附录 F的方法测量:
———亮度对比度;
———区域1a和区域1b的尺寸和位置;
———表面比 R0.1和 R0.7;
———最大亮度偏离值 ΔL。
8.9.3 发光面的亮度对比度
8.9.3.1 发光面亮度对比度的值应符合 GB/T45603—2025中数据活页的要求。
8.9.3.2 若数据活页中仅规定发光面的一侧产生明暗截止线,至少应符合下述规定之一: a) 测定的最大亮度梯度G50μm,max的值不小于数据活页中规定的值;
b) 该侧相对于另一侧,区域1b比区域1a边界距离更近。
8.9.4 发光面的亮度均匀性
8.9.4.1 区域1a(发光面)应位于 GB/T45603—2025数 据活页中规定的名义发光体箱式系统内,发 光 面的尺寸应在数据活页给定的限定范围内。
8.9.4.2 R0.1的值应符合 GB/T45603—2025的规定。
8.9.4.3 R0.7的值应符合 GB/T45603—2025的规定。
8.9.4.4 最大亮度偏离值 ΔL 应不超过±20%。
8.10 LED 替代光源附加要求
8.10.1 LED 替 代 光 源 的 电 流 应 在 静 止 空 气 中 23 ℃ ±2 ℃ 的 温 度 下,在 试 验 电 压 下 工 作 1 min 和
30 min后进行测量。电流的测量值应符合 GB/T45603—2025的规定。
8.10.2 LED 替代光源在通电最初2 ms内应不发光。
8.10.3 发射白色光的 LED 替代光源的色温应不大于3000K,在 GB/T45603—2025数据活页中另有 规定除外,或者对于较高色温的光源明确了定位键。
9 检验规则
9.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样品数量,对于灯丝光源和 LED 光源应为5只,对于气体放电光源应为3只(包括配套的 镇流器)。
型式检验的每只样品应符合第5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的要求。制造商应提供样品的说明资 料和/或必要的测试所需的辅助装置,例如:光源尺寸夹具等。
9.2 生产一致性检验
9.2.1 试验记录的检查
为检验光源产品的一致性,制造商应对附录 G 中表 G.1、表 G.2和表 G.3列出的特性进行试验。试 验样品应从批量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组特性12个月的最少样品数应符合表 G.1、表 G.2和表 G.3 的规定。应按照附录 G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并记录试验结果。
应对制造商的试验记录进行随机抽样,对抽取的试验记录按照表 G.1、表 G.2和 表 G.3的 规定进行 分组,并对 每组试验记录累加试验结果数和不合格数,根 据表 G.4、表 G.5 和表 G.6 进行合格性判定。 每组特性的累计不合格数均不超过表 G.4、表 G.5 和表 G.6 中规定的合格极限,则 判产品一致性符合 要求。
注:每一单项的光源要求视为一项特性。
9.2.2 现场抽样检验
如果对制造商的试验记录有疑义谈股票配资网,可针对有疑义的产品特性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抽取的样本量以及 合格判定条件按照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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